会泽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环罚字〔2018〕06号
昆明民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5848182865
地 址: 会泽县金钟街道陈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宁蕊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年5月15日,生态环境部打击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清废行动2018”督查组对你单位进行督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垃圾处理场因回喷软管破损导致渗滤液溢流路面,部分渗滤液已流入泄洪渠道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18年5月15日《生态环境部督查问题确认单》、2018年6月4日《会泽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会环罚告字〔2018〕0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钟屏支行 户名:会泽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050651090264073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会泽县人民政府或者mobile38-36536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泽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