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马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环罚字[2018]13号
马龙县明龙焦化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530321741473665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永安
地址:马龙县通泉街道小寨工业园区
你公司“废气超标”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年6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马龙县明龙焦化实业有限公司锅炉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洗脱苯管式加热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氮氧化物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你公司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4日以曲靖市马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告字〔2018〕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6月27日 你公司未提出申辩、听证申请。2018年6月23日经局案审领导小组研究,1、责令你公司采取限制生产,整改时限为2018年8月30日前,并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的单位实施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我局;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采取限制生产,整改时限为2018年8月30日前,并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的单位实施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我局;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公司完成整治整改任务后,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中发现未完成改正任务的,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责令你公司采取限制生产,整改时限为2018年8月30日前,并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的单位实施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我局和处人民币罚款贰拾万元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mobile38-365365或者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月28日
(曲靖市马龙区环境保护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