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马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环罚字[2018]17号
马龙县马过河镇兴盛采石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2530321ma6k90a09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施光华
公民身份号码:532223195706060712
地址:马龙区马过河镇下中和村
你场“固体废物”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年6月28日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运输物料(碎石和石粉)的车辆在厂界至马张公路沿路(沿途)存在遗撒的碎石和石粉形成的固体废物遗撒在路面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六条的规定。
你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30日以曲靖市马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告字〔2018〕17号)告知你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7月2日 你场未提出申辩、听证申请。2018年6月30日经局案审领导小组研究,1、责令你场立即采取措施,在2018年7月5日前完成运输物料(碎石和石粉)的车辆在厂界至马张公路沿路(沿途)存在遗撒的碎石和石粉形成的固体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理。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八条第八款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八条第八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场立即采取措施,在2018年7月5日前完成运输物料(碎石和石粉)的车辆在厂界至马张公路沿路(沿途)存在遗撒的碎石和石粉形成的固体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八条第八款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你场完成整治整改任务后,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中发现未完成改正任务的,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对责令你场立即采取措施,在2018年7月5日前完成运输物料(碎石和石粉)的车辆在厂界至马张公路沿路(沿途)存在遗撒的碎石和石粉形成的固体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理和处人民币罚款肆万元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mobile38-365365或者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2日
(曲靖市马龙区环境保护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