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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马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环罚字[2018]10号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3日  来源:马龙区环境保护局

曲靖市马龙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环罚字[2018]10

云南栋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530321325298853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树壮

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8603080411

地址:鸡头村街道办盛家田村杨瓜冲                                     

    你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75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云南栋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马龙县鸡头村街道办盛家田村杨瓜冲建设的年产600吨助磨剂和1400吨减水剂生产线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就进行生产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622日以曲靖市马龙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告字〔2018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2018年6月21日约谈中提出降低行政处罚金额,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只按照2%对你公司进行处罚2018614经局案审领导小组研究,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

    你公司完成整治整改任务后,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中发现未完成改正任务的,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和处人民币罚款陆仟元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mobile38-365365或者曲靖市马龙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8625

曲靖市马龙环境保护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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