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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泽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环罚字〔2018〕16号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2日  来源:会泽县环境监察大队

会泽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环罚字〔201816

 

会泽洪都商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

      址:会泽县宝云街道仙龙社区

法定代表人:洪**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617日,会泽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会泽洪都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会泽洪都商贸城。

以上事实,有会泽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8617日《曲靖市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询问)笔录》、会泽县环境保护局2018617日《会泽县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记录》、《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会发改综合备案〔20162号)、《会泽县宝云小商品城建设协议书》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6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会环罚告字〔20181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

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钟屏支行   户名:会泽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050651090264073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会泽县人民政府或者mobile38-36536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泽县环境保护局                                        201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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