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环罚字〔2018〕15号
云南磷源化工有限公司黄磷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
地 址:会泽县者海镇钢铁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汪**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年6月12日,会泽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黄磷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石灰、矿粉、磷矿渣露天堆存于厂内空地,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12日《曲靖市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记录》、2018年6月12日《会泽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6月16日《会泽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会环罚告字〔2018〕1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档,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对厂内堆存的石灰及其它物料采取防尘措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钟屏支行 户名:会泽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050651090264073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会泽县人民政府或者mobile38-36536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泽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