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环罚字〔2018〕09号
会泽滇北工贸有限公司冶炼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
地 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者海镇阿依卡村
法定代表人:陈**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年5月15日,生态环境部打击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清废行动2018”督查组对会泽滇北工贸有限公司冶炼厂进行督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锌回转窑煅烧废渣(成分主要为氧化锌)露天堆放于厂区山脚边(现场无三防措施),未存放于固体堆放库中,现场约180吨。
以上事实,有2018年5月15日《生态环境部督查问题确认单》、2018年6月12日《会泽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会环罚告字〔2018〕0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2、立即清除露天堆存的冶炼废渣,并对现场进行清理整治。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钟屏支行 户名:会泽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050651090264073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会泽县人民政府或者mobile38-36536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泽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