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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泽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会环罚字〔2018〕07号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2日  来源:会泽县环境监察大队

会泽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环罚字〔201807

会泽县鑫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

      址:会泽县五星乡李家箐会泽鑫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515日,生态环境部打击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清废行动2018”督查组对你单位进行督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料储存部分地面未硬化且无雨遮等防护措施,在储存场围墙边发现两个直径10公分的pvc管,通向围墙外山坡,在该山坡上有根破损的pvc管(直径10公分),现场能看到污水外排痕迹。

以上事实,有2018515日《生态环境部督查问题确认单》、201864日《会泽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6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会环罚告〔20180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产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2、对铅锌浮选生产线主要设备球磨机实施就地查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钟屏支行   户名:会泽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050651090264073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会泽县人民政府或者mobile38-36536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泽县环境保护局

 201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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