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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环罚字〔2017〕10号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3日  来源:会泽县环境保护局

会泽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环罚字〔201710

会泽漆树凹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林稳;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田坝乡板坡村委会山背后小组428号。

我局于201712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隧道窑页岩砖生产线一条,规模为年产4000万块页岩砖。

以上事实,有会泽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71211日《会泽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会泽县环境保护局20171211日《曲靖市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记录表》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12 12日以《会泽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会环罚告字〔2017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会泽县人民政府或者mobile38-36536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泽县环境保护局

                                                                           201712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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