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环罚字〔2017〕02号
云南省陆良县神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322719482514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彭树先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公司停产期间将碱性渗漏液收集池中的废水直接溢出排入南盘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照像取证,环境监测人员对溢出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为碱性废水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现场检查记录、陆良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像(照片)以及陆良县环境监测站(陆环监字[2017]10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我局于 2017 年 2 月 7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陆环处告〔2017〕02号)送达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7年2月10日, 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接受处罚;陆良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你公司配合调查,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决定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其中第一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经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合议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贰万元整。
2. 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尽快寻找碱泥碱渣综合处置途径,从源头上控制碱性渗漏
液的产生,杜绝废水进入外环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
户 名 陆良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24-04920104000015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mobile38-365365或者向陆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陆良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