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海扎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5662109557
地址:富源县营上镇海扎村
法定代表人:计泽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4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废水处理站未运行,生产废水经收集池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富源县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记录》、《富源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3日以《富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富环处告〔2017〕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17年8月7日送交我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书》,申辩书诉求:对《富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富环处告〔2017〕1号)文件对你公司环境违法案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有意见,要求从轻处罚。该案件经我局法制部门认真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得当,办案程序合法。经我局2017年8月8日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维持《富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富环处告〔2017〕1号)文件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确保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2、罚款(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曲靖市商业银行富源县支行
户 名:富源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532225700120000000114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mobile38-365365或者向富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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